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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 工作指导意见日期:2017-02-20 14:35:56 人气:2604

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赣教党字[2009]40

江西省高等学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

工作指导意见

各高校党委,省教育厅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委:

    高等学校的学院(系)是高校的教学、教研、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依托,也是实现高校科学发展的主要力量,直接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为加强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明确党政工作职责,理顺党政关系,促进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提高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提升其管理能力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是学院(系)工作的领导核心,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善于领导学院(系)科学发展,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决策。

    第二条  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党政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三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要以身作责,团结协作,用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推诿,多支持,不越位、多沟通、不拆台、多配合,做到职责上分、思想上合,工作上分、目标上合,权限上分、力量上合,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形成领导核心,不断增强觉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书记要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主任)要自觉接受院(系)党委(党总支)的监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遇事经常沟通情况,主动交换意见,统一思想,推动工作。

    第四条  学院党政正职要放手让副在其职责范围内大胆做好所分管的工作。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学院(系)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做好分管的工作,要尊重正职,当好配角,全力支持配合正职的工作。书记、院长(主任)可以查询、督促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

第二章  党委(党总支)主要职责

    第五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系)的贯彻执行,发挥学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及对学院工作的保证与监督作用。

    第六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参与本院(系)科学教研、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

    第七条  领导院系党建工作。进去本院系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员教育管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八条  领导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政治理论,参加社会实践 ,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  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工资和人才工作。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向学校党委提出本学院(系)领导班子配备的建议,负责本院系科级干部的培养、考核、调整、推荐、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等的配备、管理工作。抓好本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条  领导群众组织。充分发挥本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决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统战工作。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会同学院(系)行政领导,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情况,索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外人士交友联谊制度,关心并支持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和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本院(系)师生的政治审查和政治鉴定工作。做好学生毕业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本院(系)维护稳定工作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行政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

导下,负责本院(系)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出现在院(系)务会上通过并报学校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组织教学和科研工作。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教育思想创新和教育方法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的素质。组织力量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开展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负责学科建设。制定本学院(系)学科建设规划,提出学科调整、专业设置意见。

    第十八条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推出人才引进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调进(出)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系)内部教学、科研、实验、行政机构的负责人。协助学校做好本学院(系)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九条  管理和使用好资产、资金。按照上级财务管理工作规定,管理本学院(系)固定资产,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民主理财多渠道筹措资金提示办学实力。

    第二十条  配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配合本院(系)党组织共同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本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一条  负责督促和检查本学院(系)下属的各系(教研室)落实相关会议制度。

第四章   议事决策体制机制

    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选择建立适合学院发展的议事决策领导体制。主要包括: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 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

    ()会议的组织:

    1、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会由学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召集与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党总支)委员。不是中共党员的学院(系)行政领导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2、根据会议的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党委(党总支)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4、党委(党总支)会原则是每月举行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需要时,亦可召开党委(党总支)会扩大会议,其范围由党委(党总支)确定。

  (二)议事范围:

    1、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关于党的工作决定和意见精神,并结合学院(系)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党的建设、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作风和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学院(系)发展目标、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分配制度等涉及教职工却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等。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以及突发事件等涉及学院(系)稳定的问题。

   6、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工作有关事宜。

   7、讨论提请学校决定的涉及党的工作的重要议题。

   8、其他需要党委会决策的问题。

  (三)议决程序:

    1、会议议题确定后,不得临时动议。确属特殊情况须临时动议的问题,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动议,作为附议题。

    2、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有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明确决定,如暂不作出决定,也要明确说明。对重大问题,可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如原拟干部人选被否决,不得在本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3、表决形式有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的内容决定。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当出现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先暂缓表决,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或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

    4 、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5、会议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院长(系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

    1、会议由院长(系主任)或由院长(系主任)授权点副院长(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2、会议采取例会制,原则上每周或每两周举行一次。如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3、会议人员由院长(系主任)、书记、副书记、副院长(系副主任)、院长(系主任)助理、工会主席和学院(系)办公室主任组成。涉及相关单位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须由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一般应有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出席,决策方为有效。

  (二)议事范围:

    1、学习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关于行政工作的决定和意见,并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研究制定学院(系)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3、科研、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机构设置等涉及学院(系)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4、研究制定年度经费预决算,大总经费使用,分配方案及业绩津贴分配、办学资源调整方案等。

    5、主要岗位的设置和调整,人员聘任、业务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

    6、研究决定学院(系)对外交流、培训服务、后勤保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7、招生工作级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生的奖惩、处分、休学、留级、退学等决定。

    8、讨论提请学校决定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议题。

    9、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决程序:

    1、会议由学院(系)领导提出。学院(系)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报院长(系主任)审定,经同意后,由学院(系)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

    2、提请审定的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院(系)领导作出说明,必要时由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对于讨论的议题,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3、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拟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4、重大问题和事项,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决,必要时由院长(系主任)和书记共同向学校党委或分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5、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单位落实,学院(系)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向院长(系主任)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组织:

   1、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会议

   2、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事情可随时召开。

   3、会议人员由院长(系主任)、书记、副书记、副院长(系副主任)、院长(系主任)助理、工会主席和学院(系)办公室主任组成。涉及相关单位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须由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一般应有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出席,决策方为有效。

  (二)议事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2、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3、本单位的专业设置和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4、本单位人员的调进,调出,业务骨干的选择、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5、有关财务预决算、管理、分配方案。

  6、有关职称职级评定、公费出国等涉及教职工却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本单位科研开发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思想政治工作、育德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

   (三)议决程序:

    1、会议由学院(系)领导提出。学院(系)办公室将议题汇总后报院长(系主任)审定,经同意后,由学院(系)办公室具体组织安排。

    2、提请审定的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院(系)领导作出说明,必要时由有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对于讨论的议题,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3、与会人员,应提前熟悉和了解会议内容,本着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拟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4、重大问题和事项,在意见分歧较大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决,必要时由院长(系主任)和书记共同向学校党委或分管领导报告,协调解决。

    5、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单位落实,学院(系)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向院长(系主任)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五章   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学院()要制定确实可行的学习规划,合理安排时间,规定必读书目,提出学习要求,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和质量的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良好习惯,定期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并把理论学习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学院(系)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又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向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报告,邀请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派员参加指导监督;会重要加强政治和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及时制定方案,认真整改,并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坚持年度述职述廉制度,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要依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定期向学院(系)党员或教职工述职,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设,着力推进党务公开和院(系)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等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坚持依法治院(系),提高管理水平。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学院(系)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研究和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发展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提供决策咨询。学院(系)教代会在学院(系)范围内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

第六章    保证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学院(系)党政工作的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努力形成学院(系)党政团结协作、共同负责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高度重视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的建设,却实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大力选拔一心谋事、真心干事、能够成事的干部,让锐意进取、敢闯敢干的干部有为有位。要注意选拔政治素质强、专业水平高的同志担任院系组织书记,不断增强院系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根据干部的思想素质、专业特长、年龄结构、性格特点等多方面因素,精心选配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配备,使他们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建立和完善学院(系)党政工作的考核评估体系,要把干部考核评估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晋升挂钩。考核是要把对领导班子的考核与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形结合,要细化考核标准,要加大群众考核的力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高校(含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具体意见。

                

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

200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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