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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日期:2017-05-04 15:40:18 人气:2594

教育科学学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上饶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饶师院党发[2009]5)明确我院院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健康发展,依据学校党委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总支具体协调,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教学科研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院总支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总支书记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书记和总支委员要积极主动协助书记履行职责,并根据分工,对各自分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院长对学院行政管理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院长要积极主动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对分管工作及分管的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成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总支书记任组长。

第六条  院总支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对学院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干部推荐、重要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严重官僚主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执行干部选拔和任用的各项规定,配合学校党委做干部工作。

(六)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根据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按照责任的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责任。

(二)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模范表率作用。  

(四)总支书记对涉及本院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以级关系本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意见和来访要亲自部署,及时排查,主动配合上级纪检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五)总支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本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院长在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七)院长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贯彻执行学校党政和院党政的决议中,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院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责任:

(一)按照责任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检查分管工作中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要求的情况,促使工作取得成效。

(三)对涉及分管工作中重要信访件和重大事件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参与,主动配合。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加强对分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按规定向学院党政一把手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

(一)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上级组织考核。

(二)学院总支负责对本院直属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院党政领导每半年要对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检查了解。

(三)考核工作要与班子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的考核相结合,考核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

(四)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档案。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廉政卷宗>的通知》精神,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的结果及有关的重要资料归档,并按责任的权限妥善保管。考核档案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管理。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一)院总支每年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学校党委,同时抄报学校纪委。

(二)领导干部每年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要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三)院各级领导干部对其分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各自应负的领导责任向学校党委和院总支作出检查。

(四)对学院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院总支书记或院长要作深刻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和应负的责任书面向学校党委报告,同时抄报学校纪委。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学院党总支每年要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批评教育,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进行。

院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责任范围和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处理或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处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处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处理

(三)在学院重大项目的立项、建设中和资金的审批使用中,不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的规定,主观臆断,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或者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产被贪污、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处理。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财务法规,弄虚作假和骗取名利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处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员、提供证据人员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处理

(七)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包庇、纵容,或者说情干扰查处的,报学校党委和纪委处理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故意和客观过失,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以及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程度。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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